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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王智平2015-10-27
  近日,记者自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九类优抚对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参试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据了解,全省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将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文/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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